供货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额外损失
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供货方有义务发出发货协商通知
采购方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因供货方的原因逾期交付货物,对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而不能按期交付时,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额外损失,这笔实际开支的费用也应由供货方承担。如采购方已按期派车到指定地点接收货物,而供货方又不能交付时,则派车损失应由供货方支付费用。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采购方仍需要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