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期货交易所自有账户中的资金
C、属于期货交易所自有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