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