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期货公司可以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B)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