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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公布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本文重点介绍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公布。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2)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3)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2.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公布
(1)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2)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要怎么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一)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生产安全亊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査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二)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有什么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有哪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给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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