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房屋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不征收房产税
B、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不征收房产税
C、从价计征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税率为1.2%
A项,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B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C项,房产税从价计征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