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