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B、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
C、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
D、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