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工验收文件
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作书面的验收鉴定结论
拒绝处理后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的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包括:
①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②必要的鉴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
③验收结论,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