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