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枇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