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向教育、公益事业、贫困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的,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