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50+10)×1.2=72(万元)。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属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