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说明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