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的监管措施
C、首席风险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
D、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与首席风险官有关的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下列事项记入期货公司及首席风险官诚信档案:(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的监管措施;(二)首席风险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与首席风险官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