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公司都具有商品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C、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