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不足,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并且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最终导致穿仓
B、期货公司未按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
D、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从而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发生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