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B、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D、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