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2010应交所得税金额是273.75万元
C、企业2010年的净利润金额是726.25万元
D、企业2010年应该纳税调增的金额是105万元
罚款支出和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所以应该纳税调增,那么纳税调增的金额是100+5=105(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该纳税调减,所以应交所得税=(1000+105-10)×25%=273.75(万元); 由于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因此所得税费用也是273.75(万元); 净利润=利润总额一所得税费用:1000-273.75=72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