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
B、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C、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 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 (二)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