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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有什么风险_初级会计职称考试_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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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有什么风险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有什么风险
阅读 156
单选题
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公司进行开票收款,会导致三流不一致,是存在风险的。发票的构成要件包括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交易主体是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的双方,即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及对应的给付的双方。结算依赖于交易而存在,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在实质上应当具有一致性。如果总公司签约、开票和收款,具体履行是分公司,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总公司将业务转包给分公司来处理;总分公司之间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行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签约、结算和开票。如果分公司采购、签约和取得发票,总公司付款,应由总公司、分公司和供应商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明确总公司的付款行为是代分公司付款。补充: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