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人资格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有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