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5%-(100-10)×15%=1.5
(1)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2)10月份的生产领用量=期初库存量+10月份购进量-期末库存量=100-10=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