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行使
B、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都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A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项,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