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