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从公示的第二天开始算起
D、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项目,在开标时提供的资格或业绩信誉证明资料一并予以公示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各招投标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需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公示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公示的对象是全部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体上公示;
(3)公示由招标人统一委托当地招投标中心在开标当天发布。公示期从公示的第二天开始算起,在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才可以签发中标通知书;
(4)公示内容:对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进行公示,而不是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项目,在投标报名或开标时提供的作为资格条件或业绩信誉情况,应一并进行公示,但不含投标人的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