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重要地区雨水管道设计宜采用0.5年一遇重现期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规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重现期可酌情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