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书面警示
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