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受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C、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