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用退还
B、从业人员可以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 规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