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业务的范围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