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提醒
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
发布风险提示函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