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5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甲公司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续订的,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C、如果5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甲公司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D、如果5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甲公司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1)选项A: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选项BC: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3)选项D:从2008年1月1日起,李某的补偿年限为2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12000元(2个月×月工资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