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赔偿,延误的工期顺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以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