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B、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C、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四)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