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工程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