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