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C、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