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C、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