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B、城市总体规划
D、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