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