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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立案;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