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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 2017年3月16日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审批主体和监管职责
一是统一审批主体。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消防机构审批。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是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继续教育制度
一是明确参加继续教育的义务。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将其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二是明确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主体。国务院消防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三是确定继续教育方式。规定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形式按照相应级别进行。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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