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权力,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财产
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三十四条。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