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25日
(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5月5日~2011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