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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必考!想不丢分看这里!

2020-02-16 10:19:10|来源: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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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必考!想不丢分看这里!

在科目一考试中,法律法规占了16分。虽然它仅有16分,但是其条款繁多,叫人头大。不过,法律法规也有一个特点,就是当我们看过之后,对条款有印象的话,基本就能做对选择题。今天,帮考网把法律法规中,所有的重要条款总结在这里,速速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司法保护】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总则】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聘用】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教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总则】

第六条:对教育内容的规定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

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初等教育(强制教育):小学

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中专、高职、高专

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及以上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

基础教育:小学、初中、高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总则】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事故与责任】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以上就是帮考网分享给大家的全部内容啦,这些法律条文可能看起来的确让人头疼,但是没办法呀,16分的分值应该也是大多数考生都丢不起的一块“肥肉”呢,趁现在尚有时间,大家不妨现将此文收藏起来,待后续每天攻克一点,相信大家一定能将其“收入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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