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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期限已过—品质保证期内能否索赔
帮考网校2021-02-22 17:26
索赔期限已过—品质保证期内能否索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应具备下列条款:货物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商品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包括异议索赔和罚金条款。索赔是对方当事人在遭受损失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请求;理赔是违约方对受害方赔偿的要求所作的受理或处理。索赔条款既可以只订异议索赔,也可以同时并用罚金。索赔条款主要由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的通知方法,索赔方式及赔付金额等组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起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买方在该期限内,在交货的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可以行使索赔权;卖方根据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足,决定是否赔付。超过索赔期限,买方即失去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一般有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两种方法。约定索赔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货物的种类、性质、检验及港口条件和检验所需时间等因素,就索赔期限的长短达成一致意见,并规定在合同中。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会在买卖合同中根据商品的性质对索赔期限作出相应的规定。合同规定有索赔期限的,索赔方一定要在索赔期限内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积极地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将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定索赔期限即指有关法律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则应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用规定检验期限的办法明示索赔期限,《公约》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根据该条规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相符合,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最迟应在2年期限内通知卖方,提出索赔请求。

就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的效力而言,前者的效力一般高于后者。也就是说,当合同中有关于索赔期限的约定时,适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索赔期限;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索赔期限时,才适用法定的索赔期限。

应当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索赔期限时,索赔期的确定应当根据货物本身的品质特点而定,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索赔期限一般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30天或40天,宜腐的货物可以短些,机械设备等可以长些,一般为货到后60天或60天以上。索赔期过长,卖方将承担较重的质量责任。如索赔期太短,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权利就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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