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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6-02 18: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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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建设单位委托,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工作内容,及时提交监理报告和监理意见,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和质量评估,提出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处理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确保施工安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接受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和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论证,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确保设计文件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和环境保护性。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接受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和检查,及时整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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