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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考试金牌培训机构帮考网为大家整理高频考点: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 3 )便于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 4 )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其设备设置部位应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 5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的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二、设备用房布置
由于建筑规模的扩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和集中供热的需要,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和变配电设备越来越大,但锅炉和变压器等在运行中又存在较大的危险,发生事故后的危害也较大,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皖、乙快等可燃气体,使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面积喷油.或者析H~的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说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变压器爆炸后,火势将随高温变J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造成更大的火灾。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i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ff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小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子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 6 )油漫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漫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 . 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 . A。
(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9 )应设置与锅炉、I由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的有关规定。
(二)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耀化石油气瓶组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l旷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旷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4-5的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的规定。
(四)消防控制重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五)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烟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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