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具备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由证券公司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B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至第6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C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D
、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